政策解读|关于调整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权限的通知

2022-12-29 09:33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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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涉及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安全性和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2004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实施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014年,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省政府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赣府字〔2014〕12号)等,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下放至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今年6月份,省政府印发《关于公布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赣府字〔2022〕34号)明确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收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权限回收有关工作,保障工作有序开展,我厅印发了《关于调整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权限的通知》。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2021年第三次修正)《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福建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赣府字〔2022〕3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全文主要内容共分三个部分:1.审批权限调整;2.申报审批流程;3.有关工作要求。具体如下:

(一)审批权限调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事项由我厅审批。本通知发布之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部门已受理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事项申请,由已受理部门按行政审批工作要求办理完成。

(二)申报审批流程。一是申请,即由建设单位通过福建政务服务网福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报。二是受理,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必要性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初审,我厅对材料进行审核受理。三是审查,受理后我厅按住建部审查技术要点要求组织专家进行专项技术审查,审查意见结论分为“通过”“修改”“复审”。四是审批,专项技术审查通过后,我厅核发《关于XX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书》。

(三)有关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加强申报指导服务。二是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具有相应审查资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有关图审责任,即对设计文件进行超限判别复核;对未经审批的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对设计单位未执行专项技术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三是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项目的监管,对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及施工单位、监理机构未执行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关于调整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权限的通知(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