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

2022-12-30 10:50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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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20年9月,我厅印发《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从2020年12月1日起,对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工作,文件有效期为2年。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实施2年来,对促进建筑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引导依法诚信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发挥积极作用。但2020年版本信用评分标准存在合理的因素,我厅对照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要求,2020年施行的《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4.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

5.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6.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办法

三、制定过程

(一)研究起草初稿。2022年6月,我厅筹划对《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进行修订,公开向社会征求了修订意见建议。在汇总各方意见的基础上,9-10月,我厅按照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组织厅机关各处室、厅直相关单位研究,形成《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初稿)》。

(二)网上公开征求意见。11月7日至21日我厅厅官网公开征求意见

(三)召开企业座谈会。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和征求意见结束后,我厅五次召开企业座谈会,深入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并认真研究企业关心的业绩、获奖和不良扣分等问题经整理,我厅收到的反馈意见归纳后总共57,采纳29条,部分采纳3条,未采纳25条除明确违反国家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的意见,其他意见基本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对企业提出的意见,我厅进行了研究及反馈,修改完善后形成《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修订稿)

(四)组织开展专家论证。12月1日,我厅组织召开《修订稿》专家论证会,邀请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及相关专家一对《修订稿》进行评审,专家一致认为《修订稿》总体可行。

(五)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根据《j9集团系统重大事项社公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我厅委托福建省建筑技术促进中心开展《修订稿》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为C级(最低级)

(六)厅务会审议。12月9日,我厅召开厅务会,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按程序予以发布。

四、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良好信用分30分不变,由工程业绩(12分)、企业获奖(7分)、质量安全(7分)和技术创新(4分)四部分组成。新标准较2020年版本,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依法依规开展修订。全面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要求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福建住建云”平台公布发布,能通过数据接口方式采集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均计入信用得分。

二是缩小企业得分差距。通过设置项目数量计分、增加表扬奖励和调整计分方式,缩小了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得分差距,90%以上企业均能获得2-5分的提升,企业得分差距明显缩小。

三是细化不良扣分内容。企业在资质管理、行政审批、招标投标、质量安全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不良行为均纳入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内容,明确了扣分标准和有效期限,增强了可操作性。

四是体现工作导向。智慧工地、绿色施工、装配式建筑等指标均纳入了良好信用信息指标,有利于推动建筑业重点工作开展。

 

附件: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公开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

反馈意见

采纳
情况

说明

1

40个工程项目数量才能获得业绩满分,难度很大,建议适当降低,并提高每个项目得分。

采纳

已降低获满分项目数量。

2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园林工程奖与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市政工程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同属于全国性奖项,建议纳入良好信用加分指标,但由于专业工程评奖条件较鲁班奖、国优奖低,分值应予以降低。

采纳

1.已将园林工程奖纳入良好评分指标。
2.已将专业工程获得国家级奖项分值降为0.2分。

3

企业信用分各项计分应公示,减少公众对企业信用分组成的质疑。

采纳


4

高新技术型企业多为科技研发类企业,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较少,建议分值予以降低,同时将有效期修改为3年。

采纳

已降为0.4分。

5

建议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审核修改为5个工作日。

采纳


6

质量和安全同等重要,建议安全示范和质量示范设置同样分值。

采纳

已增加质量示范项目得分。

7

建议国家级奖项有效期5年,省级奖项有效期3年,市级奖项有效期2年,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采纳


8

不良信用分值表-法院判决拖欠工程款行为-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被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每次减2分,处罚力度过大且处罚期长,建议修改扣分分值及时效。

采纳

该扣分指标已删除。

9

省级以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有效期5年不合理,建议取消有效期限制。

采纳

已修改为长期有效。

10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减2分,企业压力太大,建议降低扣分分值,并缩短有效期。

采纳

已降低扣分分值,并将有效期修改为半年。

11

建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单位提交的意见建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原则,进行依法公开。

采纳


12

高新企业、技术中心分值太高,建议降低。

采纳

已降为0.4分。

13

建议将安全质量标准示范的分值调整成一致的,分别为2分,既要注重安全,也要注重质量。

采纳

质量和安全分值均适当调高。

14

建议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的分值平衡,达到质量安全齐抓共管目的。

采纳

已调整分值。

15

安全示范工地中企业每获得一个省级以上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加 0.4 分,单个计分值太低,建议提高到 0.8 分/个。质量示范工地(1 分)总分值偏低,建议提高到2分计算。

采纳

已提高单个项目得分分值。

16

不良信用减分太容易,建议适当降低扣分分值。

采纳

多项不良信用指标已降低分值。

17

前期申请信用加分时,省城镇发展服务中心需审核相关发文原件,但部分奖项(如鲁班奖)原件仅有一份,无法提供,建议提供扫描件以供审核。

采纳


18

建筑企业属于传统性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必须经过转型后才能实现,建议降低高新企业技术分值或取消该指标。

采纳

已降为0.4分。

19

联合体中标项目,各参建单位能否列入计算工程业绩得分。

采纳

可按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分别计算业绩。

20

安全、质量示范工地分值分配不均,建议调整分值。

采纳


21

为提升工程项目数量,可能造成很多企业分若干标段申请施工许可,造成资源浪费。

采纳

已在文中明确。

22

不良信用扣分中“法院判决拖欠工程款行为”在建筑施工企业中长期、普遍存在的现象,并且扣分无底限,将造成企业在市场上无法经营,建议取消。

采纳


23

如果同一工程同时获得安全示范和质量示范工地,说明该工程在安全质量各方面均管理到位,建议取消序号“安全质量标准示范”备注中“同一工程获得安全示范和质量示范工地的,其中一项减半得分”。

采纳


24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表彰奖励的,建议适当予以加分,如1分。

采纳


25

“企业获奖-全国性获奖”项目的评价标准中建议增加中国安装协会颁发的“安装之星”奖项。

采纳

已增加。

26

建议将附件2“不良信用分值表”第1条“行政处罚”的减分分值参考浙江等省做法,根据行政处罚轻重程度设定一定的减分档次。同时在评分判定中将涉及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列全。

采纳

已增加。

27

建议加入评价结果数据与其他相关政府数据平台共享的内容,以保证评价结果的使用。

采纳

评价结果对外公开,并预留数据接口。

28

工法加分应该保留,这样能够促进施工工艺的改进与创新。

采纳

工法保留,总分值0.4分。

29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充分发挥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对主编或参编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或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良好信用分值肯定。

采纳

已增加。

30

建议“企业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罚款的,每次减2分”修改为“企业受到本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罚款的,每次减2分,受本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罚款的,每次减1分,受到本县(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罚款的,每次减0.5分。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半年。”

部分采纳

行政处罚扣分按不同情况予以区分。

31

建议增加工法0.5分,企业获得福建省省级工程建设工法,每项加0.3分,最高0.5分。

部分采纳

工法保留,总分值0.4分。

32

为鼓励科技创新,发挥企业主观能动性,提高创新意识,建议保留省级工法得分,增加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得分。

部分采纳

工法保留,专利加分未采纳。

33

根据《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34号),到2022年,上市企业要达到3家。建议将企业上市列为良好信用指标。

未采纳

企业上市与良好信用没有必然联系。

34

新三板挂牌、新四板挂牌的,建议适当予以加分。

未采纳

企业上市与良好信用没有必然联系。

35

全省市场主体446万户,已按信用风险从高到低分成ABCD四类,建议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可使用通用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或参考通用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管理模式,建立“通用+建筑施工”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未采纳

缺少省外企业信用分级数据,且数据未公开,难以采集。

36

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应用范围较大,信息更新不及时,将导致企业项目增减分不及时,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建议良好信用加分主要来源仅为福建省住建云官方网站。

未采纳

与公平竞争与大统一市场建设要求不符。

37

不良信用分值表-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行政处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次减2分,要求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半年。本条处罚力度过大,建议以福建省内处罚为考核依据。

未采纳

与公平竞争与大统一市场建设要求不符。

38

纳税信用评分应该继续保留,因为如果纳税不作为信用加分的条目, 那么对企业欠公允,只是权重分方面减少,以纳税额分阶梯式累加。

未采纳

1.与公平竞争与大统一市场建设要求不符。
2.税收数据不宜对外公开。

39

自信用评价实施以来,无论省内企业还是省外企业,都加大力度,重视项目质量安全工作,积极参与创优评先,明显有效引导和提升了福建省范围内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和品质,此次将标准扩大到全国,势必造成几千家外省企业中的大部分又回到“皮包公司”的现象。建议项目获奖不能全网无边界扩大,应以省内项目获奖为准。

未采纳

与公平竞争与大统一市场建设要求不符。

40

企业违规聘用“挂证”人员,被撤销注册执业证书的,每人次减0.2分。是否可以考虑公司缴纳社保人数增加良好信用分数。

未采纳

数据难以归集。

41

考虑福建这片红土地发展滞后,为鼓励企业立足福建做出杰出贡献,建议所有奖项及加分项的前提应当是福建省获得的奖项及荣誉。

未采纳

与公平竞争与大统一市场建设要求不符。

42

建议删除行政处罚中的“通报批评”。

未采纳

通报批评是行政处罚种类之一。

43

建议将省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作为加分项之一, 该荣誉是判断企业是否诚信经营、履行合同的重要指标。

未采纳

数据难以归集,部分地区取消了该项荣誉评定。

44

建议有控股或参股的装配式建筑企业,也可获得良好信用加分。

未采纳

参股企业数量难以界定。

45

智慧工地标准尚未出台,评选也未开始,建议删除。

未采纳

智慧工地是未来重点工作之一。

46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是对建筑施工企业综合实力的评定,是否能纳入良好信用加分指标。

未采纳

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47

部分工程项目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不能纳入工程项目数量统计,对企业不公平。

未采纳

补办后,可计入项目数量得分。

48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核发与建筑企业无关,且各地程序不一样,建议取消施工许可证的评价标准,改为以省交易中心公示、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为工程业绩认定要件。

未采纳

社会投资、个人投资项目未在省交易中心公开招标,数据不全。

49

表彰奖励分值过高,对不同行政级别的建筑企业有失公平,建议删除表彰奖励。

未采纳

表彰奖励是对企业良好市场行为的认可。

50

建筑企业表彰计分应明确是本省各级政府(含乡镇)颁发,且企业注册地必须是本省的。

未采纳

与公平竞争与大统一市场建设要求不符。

51

对建筑施工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行政处罚而记不良行为需要科学认定,农民工工资发放责任主体在施工单位,根源却在于甲方是否拖欠工程款,如因甲方拖欠工程款导致,建议给予施工单位申诉免责的权利。

未采纳

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52

现行的信用分中QC可以加分,每个企业在QC上面做了大量工作及努力,在工程领域技术上实现了很多突破,需得到重视,认为不能删除。

未采纳

2022年10月12日,我厅已发布公告,QC成果不再纳入建筑企业良好信用加分。

53

在不良信用分值中,建议对一年未纳税的企业应扣分处理,该企业极有可能是空壳企业。

未采纳

纳税不作为信用评价指标。

54

为进一步扶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建议工程业绩修改为16分。

未采纳

不利于缩小大企业与中小企业间得分差距。

55

企业申报省标化工地的前提必须是智慧工地,在获得了省级标化工地时后,应直接认定为智慧工地,获得良好加分。

未采纳

已明确项目获得了安全和质量示范工地加分的,智慧工地指标不再计分。

56

2022年通过专精特新的企业无一家建筑企业,且省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建筑企业不符合要求,故建议取消专精特新分值,以省发改委评定的工程研究中心代替专精特新,更符合建筑行业特点。

未采纳

1.专精特新主要面向中小企业,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信用分值。
2.建筑业加快科技创新,实现智能建造与工业化协同发展是转型发展的必然选择。

57

对我省建筑企业,获得中国驻外大使馆(含经商处),以及境外项目所在国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按同规则计分。

未采纳

获奖面较窄,数据难以查询。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