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8-24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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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建罚决字〔2022〕第002号

当事人:福建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院

你(单位)将中标的福建省人防预备指挥所(0717工程)部分设计项目违法分包给其它设计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2年7月8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上述违法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福建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院将中标的福建省人防预备指挥所(0717工程)部分设计项目违法分包给其它设计单位的行为;

证据二:合作设计和咨询服务协议书,证明福建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院将中标的福建省人防预备指挥所(0717工程)地上建筑部分设计违法分包给深圳市筑道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证据三:建设工程设计劳务协议,证明福建省人防工程设计科研院将中标的福建省人防预备指挥所(0717工程)地下建筑部分设计违法分包给吉宏唯实(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2022年8月1日与8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建罚先告字〔2022〕第00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赣建罚听告字〔2022〕第00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将中标的福建省人防预备指挥所(0717工程)部分设计项目违法分包给其它设计单位的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适用规则》(赣建字〔2021〕3号)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分包合同约定的设计费25%的罚款,约人民币41.25万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国库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2年8月23日

联 系人:张云文 徐辉联系地址:莆田市东湖区省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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