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198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2-08-30 16:20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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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省委会:

贵会在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保障和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案收悉,我厅积极与省法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司法厅等有关单位进行商讨,一致认为,该提案质量高,很有针对性,对加强我省营商环境优化,促进建筑业高质发展意义深远。现就三条“对策和建议”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建筑业专业化调解工作”建议

“探索建立建筑业商事调解仲裁中心”的建议,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根据“三定”方案,省人社厅承担调解仲裁工作职能主要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即对用人单位(包括建筑企业)与劳动者(包括农民工)之间发生的劳动关系矛盾纠纷依申请进行调解仲裁。为此,农民工与建筑企业发生的确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及休假、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有关争议由人社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负责处理,并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提案中提出的“建筑行业工程款拖欠纠纷”是民事合同纠纷中的一种,通常是发包方(一般为建筑工程开发单位)与承包方(一般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民事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所涉及到的仲裁问题也是民商事仲裁,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范畴。

在今后工作中,将积极学习借鉴民商事仲裁,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关于“建立专业化审判队伍,开辟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绿色通道’”建议

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高速发展,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长,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审理各类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认真开展专项调研,积极推动建设工程多元解纷及诉调对接等机制的建设,为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一)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建设工程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通过当事人举证、法院依职权调查、委托鉴定等途径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于借用资质签订的合同、非法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依法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发包人、承包人均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工程价款。针对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审理期限较长的问题,严格执行全程网上办案审限管控制度,有效督促法官缩短办案周期。所有案件实行全流程网上办案,对各办案节点实行全流程动态管理,实时监控,自动提醒,对审限扣除、审限延长、审限中断、中止审理等情形从严管控,由院庭长、审判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审批。加强长期未结案件监管,出台《关于加强全省法院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在全省三级法院上线运行“长期未结案监管平台”,将监管重心前移到12个月以上未结案件,重点跟踪18个月以上未结案件办理进度,科学设定监管流程,强化跟踪督办,查明不能结案事由,设法排除障碍,有效预防案件久拖不决,杜绝人为拖延办案。

(二)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规范适用查控、惩戒措施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通知》《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创新司法举措助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关于跨区域指挥管理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下步将严格按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严格掌握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杜绝超标查封,避免因违法查封行为而影响企业经营。另外,为防止当事人实施虚假诉讼查封企业财产等损害建筑施工企业利益的行为,将坚持严厉打击虚假诉讼。2021年省法院对虚假诉讼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2022年3月28日印发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止诉讼参加人违法参与诉讼的工作指引》,明确要求全省各级法院严把事实证据关,有效识别和防范虚假诉讼,一经发现,将对相关诉讼参加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律师、法律工作者、鉴定人员、公证人员参与虚假诉讼,除给予司法处罚外,向司法行政部门、行业协会或相关社区、单位、社会团体发出司法建议,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查处。

(三)依法规范鉴定行为,运用鉴定人出庭和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避免以鉴代审。建筑行业专业性过强,对于建设工程造价和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需委托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为避免鉴定人“以鉴代审”,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继续规范鉴定行为,要求鉴定机构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进行鉴定,对超出委托范围的意见不予采信。二是充分运用鉴定人出庭制度和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对鉴定意见所涉专业性问题进行审查,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鉴定人应当出庭而经法院通知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予采纳,支付的鉴定费用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督促鉴定人出庭。对于经过依法审查,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坚决杜绝不经审查直接按鉴定意见裁判。三是建立对专业机构综合评价机制,探索备选专业机构分级管理和司法技术部门、当事人、法官对专业机构评分机制。

(四)多方联动,积极推动建设工程多元解纷及诉调对接机制。2022年2月23日,省法院与民进省委会在省行政中心召开提案办理工作座谈会,就鉴定问题、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调对接机制建设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交流。2022年4月21日,省法院与j9国际、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在省法院召开座谈会,就建设工程多元解纷机制及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下一步,将继续加强沟通,积极推动联动机制建设:一是通过j9国际对建筑业的依法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通过省法院对建设工程纠纷的依法审理,确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引导建筑业依法从业;通过法院审判公开、判后答疑、发布典型案例及普法宣传,依法提高建筑企业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源头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实现源头治理。二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整合行业协会调解资源,推动建筑业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目前,省司法厅已批准设立福建省建筑业调解委员会,其设立单位为福建省建筑业协会,主管部门为j9国际。下一步省法院将与j9国际加强沟通,进一步推动福建省建筑业调解委员会参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诉调对接机制的建设。三是引入建设行业专业权威人士加入陪审员队伍,并积极吸收其加入人民法院特约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专业人士的作用,化解建筑业矛盾纠纷。

三、关于“以案普法,提高建设工程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建议

(一)着力推进建筑业调解仲裁组织建设。一是深入化解建筑业领域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款拖欠纠纷等,保护建筑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指导福建省建筑业协会设立“福建省建筑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专兼职人民调解员 12 名。二是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加强房地产行业和物业管理行业人民调解工作的通知》,积极推进房地产领域调解工作,提升化解房地产领域涉建筑业纠纷水平,目前已设立相关调解组织38个。三是加强建筑业仲裁机构建设,推动莆田、九江、鹰潭、抚州仲裁委和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等5家仲裁机构专门设立建筑业仲裁中心或建筑业仲裁分支机构,共配备相关仲裁员近600名。

(二)着力推进建筑业纠纷多元化解。全省构建调解员、调委会、司法所、司法局四位一体的矛盾信息收集排查网络,积极组织司法所、调解组织、调解员围绕建筑业等重点领域开展全方位、全覆盖排查,确保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处置”。2022年以来,全省各级调解组织共排查化解涉建筑业的合同纠纷1262件、生产经营纠纷576件、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 308件,调解协议涉及金额2379.85万元;全省12家仲裁机构共处理建设工程类案件80余件,占全省案件总数约4%,标的29879万元,占全省案件标的总额约36%,为服务保障建筑业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总之,为切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保障和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j9国际将依据《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34号)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福建重要讲话精神,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链长制为抓手,以发展新型建筑工业化为载体,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大力推行绿色建造、装配式建造,加大智能建造在工程建设各环节应用,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做优做强建筑企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力,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建筑工程品质,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福建建造”品牌,不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