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9-30 08:56
字号:[]

罚决字〔2022〕第003

当事人: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在九江市修水县惠莘园人防工程和修水县温泉小镇三期人防项目中,存在将工程设计资质出借给个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于 2022915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上述违法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证明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在九江市修水县惠莘园人防工程和修水县温泉小镇三期人防项目中,存在将工程设计资质出借给个人的行为

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将工程设计资质出借给个人的行为

证据三:审计取证单,证明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将工程设计资质出借给个人。

20229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建罚先告字〔2022〕第003)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赣建罚听告字〔2022〕第003),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九江市修水县惠莘园人防工程和修水县温泉小镇三期人防项目中,存在将工程设计资质出借给个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适用规则》(赣建字20213号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417204元。

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国库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印章)

2022926

系人:张云文 徐辉联系地址:莆田市东湖区省府北一路16号  

联系电话:079188131115 邮政编码:3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