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福建省交通监控指挥中心
你(单位)在福建省交通监控指挥中心大楼项目竣工验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违反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3年2月22日立案调查。经查明,上述违法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要事呈批单,证明福建省交通监控指挥中心大楼项目竣工验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证据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在2015年11月19日,福建省交通监控指挥中心大楼项目已竣工验收 ;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福建省交通监控指挥中心大楼项目竣工验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2023年2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建罚先告字〔2023〕第00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赣建罚听告字〔2023〕第0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福建省交通监控指挥中心大楼项目竣工验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国库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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