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省勘察设计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建立我省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我厅修改完善了《关于完善在赣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于2023年4月3日前将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含可编辑的电子版)反馈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若无意见,也请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反馈。
联系人:罗娜
联系电话:0594-26211627 297126774@qq.com
附件:关于完善在赣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工作的通
知(征求意见稿)
j9集团办公室
2023年3月22日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建立我省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现就完善在赣勘察设计企业(含从业人员、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第四章有关规定,已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参与评价。
(二)评价原则。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工作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勘察设计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依托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福建住建云”平台对全省勘察设计实施信用信息评价管理和应用。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信用信息评价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工作。
二、评价方式
在赣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福建住建云·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自动评价方式。系统根据收集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当日录入次日生效),每日计算出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经公示后定期(每个季度)在“j9集团”官网上进行公布。
三、评价得分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分由基本信息分、良好信用分和不良信用分三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
(一)企业基本信息分(70分),勘察设计企业同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证书)即可获得基本信息分,缺一项即不得分。
(二)良好信用分起始得分为0分,实行加分制,加分上限为30分。包括表彰奖励、企业获奖、科技创新、支持行业发展等,具体见“良好信用分值表”(附件1)。勘察设计企业获得良好信用加分的,依据应当来源于全国建筑市场公共监管服务平台、“福建住建云”平台。
(三)不良信用起始得分为0分,实行减分制,不设下限。包括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以及经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具体见“不良信用分值表”(附件2)。
四、信用信息申报
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抄送、社会(包括行业协会或学会、媒体、公众等)反映等多种方式获取,具体认定时间以相关公告、证书、通知书、责令改正书或文件等发文日期为准。勘察设计企业应在本文件印发后六个月内报送有关良好信用信息,逾期不再受理。
勘察设计企业申报信用信息,应提交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申报表(附件3)、有关文件、证书等佐证材料送至相应权限的信息归集单位审核,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明材料信用信息录入并完成核验。信用信息录入后,每日24时开始自动计算分值。
五、信用采集与处理
(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的采集和报送工作,加大对勘察设计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公开力度,按照“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汇总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二)勘察设计企业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评价系统向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提交企业(个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附件4)及相应证明材料。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用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或相关人员实施差别化管理,对信用评价较好的,在办理行政审批、市场准入等业务中,提供便捷高效服务措施,作为推荐参加各类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优评先活动、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等的依据,对信用评价较差的纳入重点监督管理范围。
(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协调和配合,将勘察设计市场信用评价结果有效应用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
(五)本通知有效期自2023年月日施行,有效期三年。《关于对在赣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的通知》(赣建字〔20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信用分值表(试行)
2.勘察设计企业不良信用分值表(试行)
3.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申报表(试行)
4.企业(个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试行)
附件1
勘察设计企业良好信用分值表(试行)
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信息归集单位 | 适用单位类别 | 评分判定 |
1 | 表彰、表扬(5分) | 表彰、表扬 | 1.受到国务院表彰,得5分; 2.受到省委省政府及国家部委表彰一次加3分; 3.受到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直主管部门表彰每次加1分,本项最高加分不超过2分; 4.受到各设区市住建局通报表扬的,加0.5分,本项最高加分不超过1分。 | 国家级表彰、奖项、标准由企业如实录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省市级奖项由省、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录入。 | 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 1.受表彰、表扬内容与勘察设计工作不直接相关的,按对应分值减半,以行政部门生效的文件为准; 2.同一事项按最高奖励加分,不重复计分; 3.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
2 | 项目或人员获奖情况(15分) | 国家奖项 | 本项满分5分; 每获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梁思成建筑奖”一项加2分。 以上项目联合完成的第一参与单位减半得分,其他参与单位不得分。 | 勘察、设计企业 | 1.以生效的通知文书为准; 2.承担单位(含各联合体成员)第一参与单位均以通报文书中注明的单位及排序为准; 3.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 |
本项满分5分; 1.在赣设计项目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选公布的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一等奖(5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2.获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2分);3.入选福建j9国际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1分),本项最高不超过3分。 | 勘察、设计企业 | 1.以生效的通知文书为准; 2.承担单位(含各联合体成员)第一参与单位均以通报文书中注明的单位及排序为准,第一参与单位减半得分,其他参与单位不得分; 3.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 ||||
本项满分5分; 1.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每项得5分;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二、三等奖每项得3分;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级已结题课题第一单位每项得1分、第二单位得0.5分,其余不得分,本项最高不超过3分。 | 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 1.以国务院或福建省人民政府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 2.同一项目按最高奖励得分,不重复计分; 3.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 ||||
3 | 技术进步(10分) | 技术创新 | 本项满分2分; 1.获得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加 1 分。 2.获得省级以下企业技术中心的,加0.5分。 | 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 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 |
本项满分5分; 1.主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不包含产品国家标准),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不包含产品行业标准),每项得5分; 2.编制完成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每项得2分,本项最高不超过4分。省住房城乡厅发布并取得正式地方标准编号的技术导则、技术要点、指南等,第一单位每项得1分、第二单位得0.5分,其余不得分。 | 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 1.以正式印发的标准文本和住建主管部门生效的文书为准; 2.申报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或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应当可通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信息网(www.risn.org.cn)查询到企业主编信息; 3.联合参与的第一编制单位减半得分,其他参编单位不得分 4.评价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 ||||
满分3分; 企业牵头完成福建省内的注册建筑师负责制项目和全过程正向BIM设计示范项目,每项得1.5分。 | 设计企业 | 1.联合参与的第一参与单位减半得分,其他参与单位不得分 2.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
注:本表中所有“以上”的表述均包含本数
附件2
勘察设计企业不良信用分值表(试行)
序号 | 分类 | 依据文件 | 评价内容 | 扣分 | 适用类别 |
资质资格信息 | 1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 20,5 | 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人员 |
2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注册证书的 | 20,5 | 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人员 | |
3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2 | 勘察设计单位 | |
4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10 | 勘察设计单位 | |
5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 10 | 勘察设计单位 | |
6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 10 | 从业 人员 | |
7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 10 | 从业 人员 | |
8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20 | 勘察设计单位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四十一条 |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的 | 10,5 | 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人员 |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四十三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或变更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 | 5 | 注册 人员 |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四十四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 10,5 | 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人员 | |
市场 行为 | 1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 | 10 | 勘察设计单位 |
2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 | 10 | 勘察设计单位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受到行政处罚。 | 10 | 勘察设计单位 | |
4 | 《建筑法》第十七条 |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 10 | 勘察设计单位 | |
5 |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15 | 勘察设计单位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 | 10 | 勘察设计单位 | |
7 |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 未按要求配备技术装备及固定场地;由协作单位提供技术装备的,未依法签订装备使用协议,相应测量、勘察、检测、试验等活动勘察设计单位组织非本单位在聘人员实施并出具成果文件。 | 10 | 勘察设计单位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超出所规定的执业范围执业 | 1 | 注册人员 | |
安全质量行为 | 1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2,1 | 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 |
2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因勘察、设计、审查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一般责任事故 | 5,2 | 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 | |
3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勘察、设计、审查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较大责任事故 | 10,5 | 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 | |
4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勘察、设计、审查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重特大责任事故 | 20,10 | 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 | |
5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5,2 | 勘察单位及 从业人员 | |
6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5,2 | 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 | |
7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5,2 | 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 | |
8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 | 2,1 | 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人员 | |
9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 2,1 | 设计单位及注册人员 | |
10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 2,1 | 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人员 | |
11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 3,2 | 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人员 | |
12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八条 | 不按规定程序编制、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 | 2,1 | 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 | |
13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 | 2,1 | 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人员 | |
14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 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 | 2,1 | 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 | |
15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 现场服务记录不全的 | 2,1 | 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人员 | |
16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不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 2,1 | 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人员 | |
17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负责人(与施工图图签栏一致,且不得授权其他人替代)在开工前未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技术交底,且留存影像资料 | 2,1 | 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人员 | |
18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设计参数无法指导施工 | 2,1 | 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 | |
19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2,1 | 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 | |
20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 | 违反住建部、j9国际相关文件规定,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2,1 | 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 | |
21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 | 2,1 |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执业人员 | |
22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 2,1 |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执业人员 | |
23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 2,1 |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执业人员 | |
24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未按规定的审查要求和内容进行审查 | 2,1 |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执业人员 | |
25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 5,2 |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执业人员 | |
26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 5,2 |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执业人员 | |
27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 5,2 | 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执业人员 | |
行政 管理 | 1 | 《建筑法》第六条 | 拒不配合或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 10,2 | 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从业人员 |
2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未如实按时上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信息 | 1 | ||
3 | 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中下发执法建议书、隐患整改通知单及处罚决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 10,2 |
注:企业存在附件2以外其他违反住建部、j9国际文件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被住建主管部门要求责令改正、限期整改的,每次扣0.5分。
附件3
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申报表(试行)
申报单位(个人)(公章):申报日期:
申报企业(个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申报信息名称 | |||
申报信息类别 | 企业(个人)良好信用信息□ 企业(个人)不良信用信息□ | ||
载明申报信息的文件名称和文号 | |||
载明申报信息文件的发布主体 | |||
提供的附件材料清单 | |||
需说明的情况 |
附件4
企业(个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试行)
申报单位(个人)(公章): 申报日期:
申报企业(个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修复信息名称 | |||
修复证明材料 | |||
需说明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