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47号建议答复的函

2024-04-22 10:09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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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建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探索建立房屋养老金的建议》(第547号)收悉,衷心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根据我厅工作职能,结合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和省委编办意见,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房屋作为居民生活的主要空间,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长沙“4·29”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首次在文件中提出“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以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和民情的房屋养老金制度,推动建立健全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以制度化新机制、市场化新手段保障既有房屋安全。

去年以来,建立房屋养老金制度在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会议中也曾被多次提及,目前国家虽尚未就房屋养老金资金主要来源、资金管理模式、资金决策机制、资金增值运作以及资金主要用途等方面提出明确的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但城镇房屋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保险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已在北京、上海、深圳等重点城市加快推进。

二、探索建立房屋养老金制度的必要性

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据相关研究机构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地区2000年以前建造的住房约1.2亿套,随着房龄的增长,老旧住房的占比在持续攀升,房屋安全隐患问题也逐渐突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面临的缺口也会不断增多,恐难以实现房屋的“应修尽修”。同时,我国目前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包括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和房屋维修两个核心环节,但业主自发提出并付费进行房屋检查的情况较为少见,且一般都是在房屋或设备设施发生安全问题后进行维修。

建立房屋养老金制度,可适应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需要,实现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的转变,是积极应对城市存量住房“老龄化”的重要举措。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对城镇房屋定期检查、督查,做到“应修尽修”,有效提升房屋的基本安全维护、紧急情况排险以及意外风险保障能力,从而建立维护房屋公共安全和正常使用的保障体系。该制度不仅有利于政府理性规划房屋检测、维修和更新改造,也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于房屋多样化的维修改造需要,发挥资金在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中的保障作用。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积极采纳您提出的宝贵建议,进一步探索建立全省房屋养老金制度体系,加快构建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房屋安全管理水平。一是按照国家部委有关文件的指导精神,会同我省各职能部门,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出台强制检查鉴定与维修制度,明确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及相关利益人的权利义务;二是在《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现行规章制度体系下,指导各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对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的职责,进一步强化业主对房屋日常维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筹等事项的主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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